轉知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增辦「師資培育法授權子法研擬」中區公聽會相關訊息。
公告 2017-08-10 · 訪客 · 教務處 · 點閱數:18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09460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總統 106 年 6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0 號令公布師資培育法修正全文 27 條,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師資培育法相關授權子法研擬作業,為廣泛甄詢各方意見,前於 106 年 7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04131 號函通知辦理南北二場次公聽會,惟為符應現場需求,增辦中區假日公聽會一場。
三、本會議進行十項法案之公聽程序,條文草案請至(https://goo.gl/zXLe7J)下載:
(一)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草案)。
(二)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草案)。
(三)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草案)。
(四)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草案)。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草案)。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草案)。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
(八)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
(九)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草案)。
(十)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草案)。
四、中區公聽會時間、地點: 106 年 8 月 5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至 5 時,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六樓會議廳。
五、公聽會參與對象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
(二)直轄市、縣市教育局。
(三)全國教師會、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會代表。
(四)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及縣(市)立案之家長團體代表。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
(六)性別平等委員會等團體。
(七)民間教育團體代表
(八)關心本議題之民眾或團體
六、請於公聽會舉行前 3 日網路線上報名參與,出席人員惠請公差假、課務排代。
七、報名方式:採線上表單系統報名(https://goo.gl/y4JVNC)
八、公聽會之相關訊息及內容請洽黃明珠助理,聯絡電話:(02)27321104#62239 ; e-mail : vjcw3s@gmail.com 。
九、檢送公聽會實施計畫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