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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轉知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之補充規範,詳如附銓敘部函及令釋。
公告
2024-05-28 · 人事黛 · 人事室 · 點閱數:111
1) 11305府函.PDF
2) 11305銓敘部令.pdf
3) 11305銓敘部函_補充解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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