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第 2 項)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 1 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 1 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 1 項)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第 2 項)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第 3 項)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二、次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二、……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三、照顧 3 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三、又按銓敘部 111 年 8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849531 號函釋:「……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9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5392 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四、依上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9 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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