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民及學前教育署 民及學前教育署 10 6 學年度補助 學年度補助 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幼兒 園重 症暨經濟 弱勢學 弱勢學 生(童) 生(童) 生(童) 健康 及醫療 照顧 費用專案計畫 費用專案計畫 費用專案計畫
一、 目的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為照顧參加 為照顧參加 為照顧參加 10 6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校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校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校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校 (幼兒園)學生 (幼兒) (幼兒)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之重 症及經濟弱勢學童 及經濟弱勢學童 及經濟弱勢學童 之權益 ,俾能獲得 能獲得 健康 及醫療 及醫療 照顧 ,使其順利就 使其順利就 醫完成學業, 醫完成學業, 特訂定本計畫。 訂定本計畫。 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依據「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國民高級中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生團體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補助 對象、 項目及金額 項目及金額
(一) 幼兒園依法入之, 幼兒園依法入之, 幼兒園依法入之, 幼兒園依法入之,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加學生團體保險 加學生團體保險 加學生團體保險 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 為被保險人 ,於 加 保生效日 前已 存在 之疾 病者,於加保 ,於加保 ,於加保 滿 90 日(含加保日)後 (含加保日)後 (含加保日)後 (含加保日)後 因 該疾病 所致 死亡 之補助 之補助 ,比照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第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第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第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第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第 12 條約 定之身故保險金 定之身故保險金 辦理 ,覈 實補助 實補助 。
(二)幼兒園依法入之, (二)幼兒園依法入之,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為被保險人 ,於 加 保生效日 前已有發生之疾 前已有發生之疾 前已有發生之疾 病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 療之 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 ,比照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比照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比照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比照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比照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第 13 條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及第 14 條醫療保險金辦理 條醫療保險金辦理 ,覈 實補助 實補助 。
(三)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突遭變故 突遭變故 突遭變故 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 、因其他特殊狀 、因其他特殊狀 、因其他特殊狀 、因其他特殊狀 、因其他特殊狀 、因其他特殊狀 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或其他特殊情形 或其他特殊情形 或其他特殊情形 者,補助前款 者,補助前款 者,補助前款 第 14 條醫療 保險金自 負額部分 額部分 ,覈 實補助 實補助 。
(四 )補助限額與 補助限額與 除外 不補助事項 不補助事項 ,比照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第 16 條約定 之給付限額 之給付限額 之給付限額 及第 17 條、第 18 條約定之除外責任 條約定之除外責任 條約定之除外責任 辦理 。
四、申請作業程序 申請作業程序 :
(一)依 (一)依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所約定之申 請時間、應檢附文件請時效辦理。 請時效辦理。
(二)申請人備齊 (二)申請人備齊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單條款 所約定 應檢附文件,向 106106106 學年度 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承保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
請。
五、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由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由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由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由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由 教育部 教育部 籌措 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預算支應。
六、實施期程:自 實施期程:自 10 6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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