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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章興雲 - 學務處 | 2024-04-17 | 點閱數: 557

性平宣導: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宣導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第 8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 9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H0080069&norge=8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9 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H0080069&norge=9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所有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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