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自 112 年 4 月 1 日施行;第 9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情形之罰則自 113 年 3 月 22 日施行;其餘條文自 112 年 3 月 22 日施行,請各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2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20043578D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 20 歲。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https://p.tainan.gov.tw/eRHP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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