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39950A 號函辦理。
二、動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三、為落實動物保護法,發揚愛護動物,尊重生命之精神,以培養學生教養動物應有的責任及與友善的態度,旨揭《動物保護教育─同伴動物》電子書自即日起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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