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 114年 3 月 2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40249119 號函辦理。
(二) 臺南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宗旨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南市文化國民小學。
四、給獎對象:本校 113 學年度畢業生。
五、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六、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 113 學年度共 24 個名額。
(二)市長獎獎項及名額,除市長優學獎為畢業班級每班一名外,其餘獎項及名額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申請件數及申請情形審議決議。
(三)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不得與議長獎、校長獎、家長會長獎、區長獎重複領取。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七、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108年 8 月 1 日後入學且就讀特殊類型班級學生,申請畢業生市長獎時,其學習領域總成績採計部定課程之學習領域、特殊才能專長領域,與校訂課程之特殊需求領域等 3 項成績。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① 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1名可得6分,第2名可得5分,第3名可得4 分,第4名可得3分,第5名可得2分,第6名可得1分,獎狀採計至第6名止。
② 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2 。③ 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3 。④ 團體獎部分依第1目至第3目折半給分。
⑤ 校內比賽個人及團體得獎均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①依第七點第九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
②團體獎部份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③個人及團體合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3)校內比賽項目非本校獎狀者以六分為上限。
9.得獎名次非以第七點第九項第一款第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
一;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10.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八、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
1.初審部分:
(1)各班人選填妥推薦積分表(附件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依序、排列、編號)。
(2)級任導師依據評分表審核且分數無誤後簽名始可送交複審。
(3)推薦申請相關文件請於 5 月 16日(星期五)中午 12時,期限內完成初審並送至教務處,逾期不受理。
2.複審部分:
(1)所有推薦申請文件於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
(2)各獎項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於期限內(畢業考試結束當天放學前),導師提出申請學生之領域總成績,進入複審階段。
(3)審查委員會依據給獎項目評定標準及積分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審核,以總積分高低排序錄取,並依規定各獎項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若有重複者,依其意願並切結領取一項獎項,其所空出之名額,依其空出獎項之積分順序遞補之。
3.申請時間:114 年 4 月 28 日-5 月 16 日中午 12 時(必須繳交所有文件)
九、其他:
(一)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二)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 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三)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以作為遇爭議事件之依據。
十、獎狀、獎牌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統一提供,獎品得由學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一、本計畫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表一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特優 |
優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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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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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 |
銀牌 |
銅牌 |
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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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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