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 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113年5月至114年3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114年4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
(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 者。
四、為利審查及維護申請人權益,請依各階段申請期程送件,不跨階段申請。
五、若符合資格者欲申請,請備妥相關資料先行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組進行初步審核與核章,統一於規定期間內寄送,逾期將不再受理。
六、檢附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規定、學生自我檢核表各 1 份。
※校內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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