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二.發放標準:限於 110 年 12 月(12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間,於本校有代課事實之教師,得合併本校或他校 110 年度(1 月至 12 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如在 110 年 12 月(12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間未曾在本校有代課事實不得申請 11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三.計算方式:
(一)其代課教師申請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比照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 110 年 12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一‧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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