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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3-01-08 | 點閱數: 358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加強藝術與人文欣賞教學實施原則」部分規定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臺國(二)字第 1010227542B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以臺國(二)字第 1010227542C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訂定國民中小學加強藝術與人文欣賞教學實施原則之機關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酌修部分文字。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如附件)各乙份。
教務主任:依據「國民中小學加強藝術與人文欣賞教學實施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之內容,如下:
五、教學活動:除依學習領域能力指標設計教學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設計:
(一)校內欣賞:除由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外,亦得結合「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方案,邀請國內(外)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演出及展覽,提供師生就近欣賞機會。
(二)校外欣賞:結合「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鼓勵國民中小學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中心)參觀、展演或辦理教學。

未來若持續獲得「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方案專款,可轉以邀請藝術家到校展演方式或者到藝文場所參觀或進行學習活動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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