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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1-03-10 | 點閱數: 958

項目
申請事由
補助資格
補助內容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其父母、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失蹤 6 個月以上離異患重病服刑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致無力撫育子女者。
Ø         需同時符合以下 3 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9829*1.5=14,744元)
2.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1 萬 2,500 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450 萬元
社會局聯絡窗口:鄭盈茹 2991111#8646
1400元/月
單親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其父母、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失蹤 6 個月以上離異患重病服刑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致無力撫育子女者。
Ø         需同時符合以下 3 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者。(9829*2.5=24,573元)
2.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 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 萬元
社會局聯絡窗口:鄭盈茹 2991111#8646
800元/月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功能不全,如父母、監護人一方失業入獄服刑罹患重大傷病離異失蹤兒童少年遭遺棄非婚生子女等其它經社工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
Ø         需同時符合以下 3 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9829*1.5=14,744元)
2.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 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 萬元
Ø         若不符上述規定,但經社工員評估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有扶助之必要。
社會局聯絡窗口:郭媛婷 2991111#8646
3000元/月
補助 6 個月為限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無力繳納建保費之兒童
Ø         需同時符合以下 3 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未超過 98 年度消費支出 90%(14,277元)
2.   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 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 萬元
社會局聯絡窗口:潘彥妃 2991111#8649
健保費
全免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
   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
   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因離婚、喪偶、未
   婚生子獨自扶養十
   八歲以下子女或獨
   自扶養十八歲以下
   父母無力扶養之孫
   子女,其無工作能
   力,或雖有工作能
   力,因遭遇重大傷
   病或照顧六歲以下
   子女致不能工作。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
   徒刑或受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一
   年以上,且在執行
   中。
6.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評估因三個
   月內生活發生重大
   變故導致生活、經
   濟困難者,且其重
   大變故非因個人責
   任、債務、非因自
   願性失業等事由。
Ø         需同時符合以下 3 點: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2.5 倍。(9829*2.5=24,573元)
2.   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每年低於最低生活費 2.5 倍。(如以兩口人為例,不得超過 9829*2.5*12*2=589,740)
3.    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社會局聯絡窗口:曾幸婉 2980111#8347
1.    兒童托育津貼:進入私立托教機構,得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
2.    15歲以下(孫)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3.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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