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115年6月3日府人給字第1150873248號函轉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及第11559659241號令,及教育局115年6月16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150946888號函轉教育部115年6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1554B號函及第1154201554A號令,有關公務人員及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停止、按月繼續或遞延繳付退撫基金(儲金)費用相關規定
依旨揭令釋規定,公務人員及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相關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該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及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相關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等事宜,請參照銓敘部及教育部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