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依據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整理勤休制度宣導如下:
- (一) 上班時數規定: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
- (二) 加班定義:加班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包含「執行長官所發命令之非本職勤(業)務」、「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勤(業)務。」及「處理本職業務以外臨時性或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日或值夜。」等情形。
-
(三) 加班時數限制:
- 1. 原則:連同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亦即每日加班最多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2. 例外:
-
A.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連同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 甲、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 乙、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事前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准
- B. 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連同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事前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准
-
A.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連同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 (四) 加班補休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
- (五) 加班補休銜接:遷調且年資未中斷者,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之公立機關學校續行補休。
- (六) 加班費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 (七) 覈實加班、適時關懷: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