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仁德國中訓導處年度計劃。
(二)、本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三)、交通安全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使學生安全上下學及實施安全教育之預期目標。
(二)、為使學生上學方式多一份獨立自主性,加強學生學習成長。
(三)、維護校區秩序及學生行車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養成學生良好之生活規律為目的。
(四)、為加強對騎自行車同學之管理,使學生養成遵守規定之觀念及態度,維護學生權益及學校校園整齊。
三、實施辦法
(一)、每學期開學,即實施全校學生之上學交通工具之調查,並由訓導處統一編排路隊。
(二)、全校學生分步行、家長接送、校車、自行車隊等四類。
(三)、由導護老師、值週老師、糾察隊指導學生路隊之上下學。
(四)、自行車停放於車棚,校方得隨時改善車棚器具與動線規劃、警語等,校方只提供放置場地之義務,不負賠償之責任。
四、自行車停放車棚之管理
(一)、自行車管理是落實學生生活管理的基本工作。
(二)、由總務處設置停車場集中停放,並派人協助管理以防失竊與零亂。
(三)、開學時統一發放車牌。學期間,若有遺失或破損,則請至訓導處申請補發。
(四)、自行車上午進入停車場後,必須於下午放學時按路隊秩序各自取回,上課期間如有特殊事故必須用車者,管理人員必須檢查其請假外出證明並登記使用學生之車牌號碼及進出時間以資檢查核對。
(五)、晨間打掃時,由各班管理員檢查車牌、反光板、及上鎖並登錄未到校之車輛,交由訓導人員了解未到校原因。
(六)、上學期間自行車於上午六時四十分後、七時卅分前由後門進入,放學時段於下午四時四十分後由民安路大門放學。
(七)、車牌貼於車後易辨識處,貼車牌前請先將黏貼處澈底擦乾,以確保車牌不致脫落。
(八)、凡未按規定黏貼車牌者,一律視為違規車輛加以登記輔導。
五、學生未騎自行車至校原因分析
(一)、氣候惡劣或其他原因由家長接送。
(二)、自行車壞掉修理。
(三)、騎機車上學(違規行為)。
(四)、自行車騎至他處停放。
六、自行車隊之管理
(一)、由訓導處統一編排車牌號碼。
(二)、由訓導處統一編排車位並依序停放整齊。
(三)、放學時由訓導處統一規劃放學路線,學生依序排隊,等候統一放學。
(四)、放學車隊依車隊路線交叉放學,避免同一路線放學學生過於擁擠,而影響路隊之行進與安全。(三路前進)
(五)、遵守交通規則並依導護人員、糾察人員之指示,照規定路線行進。
(六)、凡申請以自行車為交通工具之學生,於開學後後一週內實施自行車安全檢查,檢查不合格者限期複檢至合格後,方准使用。
七、自行車安全之管理
(一)、騎自行車必須戴安全帽
(二)、各班將調查表繳交生教組後,依年級、班級順序發予車牌(車牌由庶務組於開學前統一訂製),
裝釘於車上規定位置(後擋泥板或座椅下主樑)以資識別並對號停放。
(三)、自行車不得在校區內行駛,以維護校區秩序安寧。
(四)、自行車僅能一人使用,不可單車雙載違者按校規處分。
(五)、騎乘車輛必須戴安全帽並每部自行車請加上鎖,以防失竊。
(六)、自行車不可加裝沒必要之裝備(如火箭筒等)。
(七)、停車證遺失可至生教組申請補發。
(八)、停放至規定的區域,亂停者除沒收停車證外,還要處分。
(九)、學生未經允許不可至停放自行車處,違者視為有違規意圖辦理。
(十)、途中自行歸隊一路行進,不得超車或兩路以上併行及勾肩搭背。
(十一)、途中如有發生交通事故,先發現之同學應立即做適當處置,並以最迅速之方法向學校有關師長報告並與警察單位連繫。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一、依據
(一)、仁德國中訓導處年度計劃。
(二)、本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三)、交通安全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使學生安全上下學及實施安全教育之預期目標。
(二)、為使學生上學方式多一份獨立自主性,加強學生學習成長。
(三)、維護校區秩序及學生行車安全,減少交通事故,養成學生良好之生活為目的。
(四)、為加強對騎腳踏車同學之管理,使學生養成遵守交通安全規定之觀念及態度,維護學生權益及自行車輛之騎乘安全。
三、實施辦法
(一)、凡申請以腳踏車為交通工具之學生,於開學後後一週內實施腳踏車安全檢查,檢查不合格者限期複檢至合格後,方准使用。
(二)、自行車輛安全檢查項目為煞車、輪胎、鈴號、坐墊、踏板、轉動齒輪、前反光標誌、側反光標誌前、後反光標誌、
不當改裝品(如火箭筒、牛角等)、其他。
(三)、由學務處統一編排車牌號碼,車牌貼於車後易辨識處,貼車牌前請先將黏貼處澈底擦乾,以確保車牌不致脫落。
(四)、未按規定黏貼車牌者,一律視為違規車輛加以登記輔導。
(五)、腳踏車僅能一人使用,並配戴安全帽,不可單車雙載違者按校規處分。
(六)、若學生違反規定且無改善之意向時,校方將禁止該生騎乘自行車上、放學,並依校規懲處。
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一、本校為求學生自行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凡學生將自行車停放於本校車棚時,應自行加鎖並依所分配之車棚位置整齊排列。
三、學生騎自行車輛一律須配戴安全帽,違反規定者著記小過乙次。
四、學生須將校方發予之自行車輛反光號碼牌貼在車後明顯位置處以利辨識。
五、自行車輛應避免太過招搖花俏之改裝,違反規定者一律強制拆除。
六、學生自行車輛嚴禁加裝火箭筒、牛角……等嚴重影響行車安全之改裝品,違反規定者一律強制拆除並著記小過乙次。
七、學生自行車輛一律須自行加裝前、側、後方之反光安全標誌,否則取消該生騎自行車上、放學之權利。
八、停放之車輛必須於放學後,方准到停車場牽車騎離學校(有特殊緣故經核准者不在此限),而上課期間不准自行到停車場玩弄他人車輛,
違者以偷竊、破壞車輛論處,並按校規處分。
九、車輛遺失時,查獲由校外人士所為者,一律移送警察機關法辦;如係本校學生所為者,一律賠償等值之金額,並按校規處分。
十、凡本校學生破壞他人車輛查明時,一律賠償等值之修繕金額,並按校規記大過乙次處分。
十一、本校學生協助學校查獲竊車者及破壞車輛者,當給予適當獎勵。
十二、凡騎單車上學要特別注意遵守學校交通安全規定,嚴禁將自行車放置校外若因而影響學校校譽者依校規規定處分。
十三、若學生違反規定多次且無改過之意向時,除依校規懲處外並強制自費參加創世基金會志工服務之參訪活動。
十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綱要。
(二)、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加強學生交通安全教育,以達到實施交通安全教育預期目標。
(二)、凝聚群體、結合社會力量、增進交通知能。
(三)、確保交通安全、確實推行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有關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事宜。
(四)、維護學生交通安全,防範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學生行的安全。
三、組織:
設置「交通安全教育推動小組」,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人,執 行秘書一人,委員、顧問數人。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
(三)、委員:訓育、生教、體育、衛生及各年級級導師為委員。
(四)、顧問:由家長會長、榮譽會長、義工團團長、本地警察單位主管擔任。
(五)、執行秘書:由訓導主任擔任。
四、任務:
(一)、策定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針。
(二)、審核擬定本校交通安全教育計畫。
(三)、督導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各項教學活動暨學藝活動。
(四)、研討有關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教學設備、環境佈置及活動經費的籌 措。
(五)、對本校推行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事項之檢討改進。
(六)、協調各科協同教學活動。
(七)、協助解決交通安全教育有關疑難問題。
(八)、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及有關交通安全教育之檢討改進。
五、職掌及分工: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校交通安全教育一切有關事宜。
(二)、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交通安全教育一切有關事項。
(三)、執行秘書:協調處、組配合執行有關各項交通安全教學活動,督導學生實踐,考察成果。
(四)、委員(教學組長):交通安全教學的推動及協調。
(五)、其他委員:協助推行交通教育並宣導擴大成效,適時提供意見以達交通安全教育目標。
(六)、顧問:提供社區有關交通安全建議事項。
六、會議時間:
(一)、每學期於開學與期末各開會一次,盡可能與行政會報合併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議由全體委員參加,由校長主持,訓育組長為紀錄,必要時得請顧問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組成份子係義務職採聘任制,均為維護交通安全,造就學生用路安全而努力。
八、本組織辦法呈請 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壹、我們願意:
一、當學生遭遇緊急狀況,立即通報警察單位並提供暫時庇護,以及提供檢警調單位於犯罪偵查上最大的協助。
二、當發現學生於上學時間或深夜在街頭遊蕩時,立即通報學校及警察單位。
三、當發現愛心服務站周邊有行蹤可疑之人、事、物,立即通報警察單位,防止危害發生。
四、積極參與社區治安座談會議及接受警政、教育單位之講習訓練,增進對學生保護之知識。
五、接受定期評鑑,檢視愛心服務站的功能及成效,作為持續努力的準則
貳、我們願意遵守各項法律規定,維護學生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一、不提供或販賣菸、酒、檳榔、毒品、含有麻醉藥品之物質、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給學生。
二、不提供或販賣或出租或播放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之出版品、影音商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商品。
三、不放任或帶領或誘使學生出入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學生身心健康之場所。
四、不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學生或以學生為擔保之行為,不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學生作猥褻行為或性交,如發現此類事件時,
立即通報警察單位處理。
五、不於深夜十二時以後容留學生。
六、不漠視性騷擾或有人意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七、不漠視家庭暴力或疑似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八、不漠視傷害學生事件發生或其他對於學生不當之行為發生。
參、我們願意參與愛心服務站的訓練、認證、評鑑工作,並願意與學校、警察單位分享我們的工作經驗:
一、積極參與警察單位舉辦之社區治安座談會,分享推動學生保護工作之經驗
二、積極參與學校或警察單位舉辦之學生保護工作講習或訓練,強化並提昇相關知能。
三、每年接受教育單位之評鑑,若未通過評鑑,不再續約執行愛心服務站工作。
四、積極參與學校或警察單位推動的各項學生保護活動及犯罪預防宣導活動。
肆、我們願意竭誠投入愛心服務站工作,並以身為愛心服務站成員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