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37 條、第 38 條及第 6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相 關 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 ,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 114 年 12 月 2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1400132310 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退撫法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 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 112 年之退休所得 替代率上限認定,原 113 年 1 月 1 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 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法第 67 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累計成長率達正 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 4 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114 年 12 月 28 日) 生效,是退休人員 114 年 12 月 27 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 代率,應依 11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 114 年 12 月 28 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三、基於合法合憲原則,且為使各機關作業一致,爰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 年 12 月 27 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法 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修正,本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近 18 萬已退休公務人員(含已 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本部將配 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 年 12 月 28 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本部將依 11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 38 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 (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銓敘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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