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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幼如 - 人事 | 2022-08-01 | 點閱數: 148

常見 Q&A :

(一)學校得否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

於學校公布欄公告包含個人資料在內的特定事項, 應屬於個資法上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該利用 行為須符合「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此一 要件,方為適法。 學校蒐集學生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應為「學生(員) (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倘以合於特定目的且符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方式公告學生個資,即屬個資法 上合法的利用行為。 學校公告學生個人獎懲、成績,係為獎勵、鼓勵或警 惕等教學及管理上之理由,應可認屬於學生資料管理目 的範圍內之利用,惟仍須個案判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例如,在公告模範生候選人時,是否須要貼上候選人的大 頭照;在公告學生懲處時,是否只須公告學號及違反校規 情形而不須要公告姓名;在公告獲獎或其他獎勵事項時, 為鼓勵得獎學生並激勵其他學生仿效,而須完整公布學 生班級與姓名等。

(二)公務機關(公立學校)洩漏學生個人資料有哪些相關責 任?

1.民事責任: (1)個資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2)個資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刑事責任: 個資法第 41 條、 42 條及第 44 條規定略以: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違反第 15 條(蒐集、處理)、第 16 條(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 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 以下罰金。

(3)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觸犯個資法 之罰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公務機關(公立學校)洩漏個人資料除涉及上揭民、刑事 責任外,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因此同仁 蒐集、處理或利用校內教職員、學生個資過程中,宜保持 謹慎,並落實保護措施,以免個資洩漏引發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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