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端午節將至,Z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甲學校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 贈送數箱價值499元的水果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 是否可接受?A:Z公司與甲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機關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 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 端午節將至,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 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千 元。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Q:校長P與某大學校方人員素有私交,某日應邀為該所大學演講4小 時,校方人員為感謝P遠道而來,特支付高額演講鐘點費3萬元, 請問P可否接受?
A:校長P受邀演講4小時,依相關法令規定,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校長P若收受演講鐘點費3萬元顯屬不當,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另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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