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敎育署 113 年 5 月 3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1422 號函辦理。
二、查「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三、揆其立法意旨,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4 條第 3 款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爰於特殊教育法修正時,定明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
四、請貴校/敎保服務機構依「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五、檢附說明一函 1 份。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0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0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60
link to https://www.pwes.tn.edu.tw/modules/tad_book3/page.php?tbsn=12&tbdsn=37 \
CC License, Attribution 4.0 (CC BY 4.0)link to https://isafeevent.moe.edu.tw/ \
五、本網站之宣告,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
物之地位。link to https://sites.google.com/dcps.tn.edu.tw/infosafety/%E8%B3%87%E8%A8%8A%E5%AE%89%E5%85%A8%E7%A0%94%E7%BF%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