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30518 號函辦理。
二、活動目的:
(一)藉由『我享有的兒童權利』繪畫創作,展現學生創意。
(二)透過參賽作品展出,導引社會大眾對兒童權利的關注及重視,同時讓兒童認識兒童權利的項目,藉此發揮社會教育、喚起行動的宣導效果。
三、參賽對象:全國 12 歲以下的國小及幼兒園兒童。
四、競賽主題:以『我享有的兒童權利』為主題進行繪畫創作。
五、競賽獎項:
( 一)優勝: 20 名,獎金新台幣叁仟元整及獎狀乙幀。
(二)佳作: 20 名,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及獎狀乙幀。
(三)入選: 40 名,獎金新台幣伍佰元整及獎狀乙幀。
(四)參加獎勵:每位參賽者均可獲得紀念品一份。
六、檢附活動辦法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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