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5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59274 號函辦理。
二、有關 COVID-19 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 111 年 12 月 2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637 號函知,自本年 1 月 1 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教育部於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教文(五)字第 1112506182 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境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 5 月 1 日解編, COVID-19 同日調整為第 4 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 COVID-19 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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