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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23-02-08 | 點閱數: 347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4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24100426 號書函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助學金自 112 年 2 月 16 日起至 112 年 3 月 3 日止受理申請,採線上審核及網路登錄(學產基金網址: 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三、本案申報表格及範例、上傳樣本、助學金作業流程、發放回報及網路操作手冊等,請逕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下載(網址: https://is.gd/KZmi2p )。
四、欲申請學校請於 112 年 3 月 3 日前將附表 1(申請書)及附表 2(學生名冊)掃瞄成同一個電子檔上傳至學產基金網站,紙本請留於貴校以備查核,勿將紙本寄至中心承辦學校。
五、不申請學校,請於 112 年 3 月 3 日前寄 e-mail 至承辦人信箱 tnbutbab@takes.tn.edu.tw , 註明「學校、承辦人、電話及不申請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產基金等字樣」,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
六、低收入戶資料有效日期為 112 年 1 月至 3 月份取得者,本學期皆可提出申請(如受理期間雖無低收入戶資格,但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俟檢核申請學生資格無誤後,再另案通知請款事宜。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七、申請學生低收入戶證明請留存於貴校,經教育部查調學生身分若有疑義,本局將另行公告索取申請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八、各校基本資料(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有所變動、不齊全者,請於 112 年 2 月 16 日前上網完成修正。
九、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如附件)供參,若有申請疑義,請洽大港國小教務主任郭乃禎,電話: 06-2591941 轉 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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