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183881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復依要點第 4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推薦 5 名至教育部參與選拔。
四、另依要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第 12 屆教育奉獻獎表揚人數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貴單位於初審時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六、因應教育部使用網站上傳推薦資料,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字數限制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
(二)推薦單位各項欄位請詳填,推薦理由無字數限制,請務必填寫。
(三)相關佐證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四)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電子檔 1 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 半,半身照為宜, JPG 格式、 800K-4MB 、直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