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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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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12 | 點閱數: 513
主旨:檢送「本府 104 年『樂在職場,享受生活』-員工協助方案(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實施計畫」乙份,請依說明項辦理。 說明: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業於 104 年 5 月 6 日函頒修正,特訂定員工協助方案年度計畫,設定具體工作項目,以為本府推行員工協助方案相關服務措施之準據,請各機關學校參採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並利他機關學校示範學習,本府將定期調查各機關學校就各面向(組織面、管理面、工作面、生活面及健康面)服務措施執行成果,以及同仁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申請諮商輔導或機關協助特殊個案情形。 三、為利各機關學...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05 | 點閱數: 487
主旨:訂定「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原則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4 月 1 日第 184 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局鼓勵各校積極發展國際教育,以擴展師生國際視野。惟各校進行國際交流活動日漸頻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對學校人員出國有明確規範,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供各校遵循辦理。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29 | 點閱數: 526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教師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039474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公布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六)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另依教育部 90 年 7 月 13 日台( 90 )人(二)字第 90095693 號書函:「查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以合格、專任及連續為主要條件。參酌上開規定,合格教師如經借調擔任督學,以督學之工作性質與教師不同,雖職缺留原服務學校並...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27 | 點閱數: 438
主旨: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承作廠商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本( 104 )年 4 月 15 日至 5 月 15 日書展優惠活動(詳如書展電子宣傳 DM ),請  查照並轉知同仁參考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4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1068 號書函辦理。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相關訊息以電子宣傳 DM 方式發送,可以 e-mail 形式寄發給同仁,該檔案須用網路瀏覽軟體(如 IE 或 Chrome)開啟,即可連結書展介紹頁面。 三、申請加入本方案會員方式:請連至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專屬網站(http://www.taaze.tw/gov_index...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24 | 點閱數: 339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業經行政院核定修正,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 查照加強宣導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業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4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310485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府 104 年 4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040352739 號書函諒達,請加強宣導旨揭附表修正後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時,仍不得購買非屬「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之商品,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20 | 點閱數: 560
主旨:有關本市「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決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業於 104 年 3 月 9 日召開,重要決議如下: (一)案由一案號 1 :建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為「各校申請介聘他校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國小特教班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該特殊教育班(...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14 | 點閱數: 554
主旨:函轉花蓮縣政府有關「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4 年 4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65861 號函辦理。 二、檢附「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14 | 點閱數: 360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30191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14 | 點閱數: 600
一、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原校轉任截止日至 104 年 4 月 21 日止。 二、有關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超額學校於 104 年 4 月 27 日(一)中午 12 時前提報超額教師名單(如附件二)傳真至仁德國小(FAX : 2792553),電話 2794570#710 ,另紙本請於核章後寄送本市仁德國小教務處彙整。 三、檢附「本市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介聘分發期程表(附件一)」、「超額教師提報表(附件二)」、「市內多角調聘任同意書格式(附件三)」、「積分審查委託書(附件四)」、「現場介聘作業委託書(附件五)」供參。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09 | 點閱數: 417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4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36575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 18 條規定:「(第 1 項)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第 2 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 93 年 3 月 17 日勞動...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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