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12 年 3 月 28 日府環空字第 1120427748 號函辦理。
二、 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3 月 8 日府環空字第 1120328165C 號公告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112 年 2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1121018245 號核定函辦理。
(二)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為安平商港及部分安平港聯外道路與鯤鯓路 194 巷、鯤鯓路、鯤鯓路 137 巷所框圍之區域(鯤鯓路 194 巷、鯤鯓路及鯤鯓路 137 巷不在管制範圍內)。
(三)自該公告生效日起,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特種車輛、協助急難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出廠三年以內之新車及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在此限。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五)隨函檢附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及管制範圍圖 1 份,請協助加強宣導週知。
(六)若有相關問題,可洽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蘇兆民先生,聯絡電話 06-2686751 分機 1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