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 3 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1350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因其役期僅第 1 及第 2 階段屬於「服役年資」,第 3 階段役期( 2 年)係屬「用人單位工作年資」,即用人單位與役男係屬簽訂契約之僱傭關係,爰研發替代役男於第 3 階段役期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位」,則須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退出公保;若該役男第 3 階段役期係受僱於「應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應依公保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前開勞保相關規定,參加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