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服務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五)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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