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學校出差旅費標準及表格,請 鑒核。
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 103.8.25 府主預字第 1030647246 號函辦理。
自中華民國 103.7.7 起適用。
刪除膳雜費之繕費,只有雜費。
住宿費需超過 60 公里,檢據在 1600 元內報支,未檢據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因研習、座談、研討、檢討、觀摩、說明會無雜費,只能申請交通費,故修改學校一般出差之雜費一日為 120 元,半日為 60 元。
新標準及表格如附件檔,並置於學校網頁右上方 -> 宣導 -> 將軍國中校園表格檔案
經 鈞長核示後會各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