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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防震宣導

  • 114/09/21,09:21,國家防災日演習『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 『114 年國家防災日演習』地震速報演練,
  • 臨震應變「趴下、掩護、穩住」
  • 『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文章列表

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7-04-28 | 點閱數: 359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訓練自 106 年度起全面改為未占缺實施訓練,各機關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配合修正為實際到職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4 月 26 日部銓一字第 106421985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銓敘部為因應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自 106 年度起已全面改採未占缺訓練方式實施,爰修正有關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機關以擬任職務派代任用者,如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日;未...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7-04-28 | 點閱數: 320
主旨:函轉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協助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 106 年 4 月 13 日教研課字第 1061100978 號函辦理。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為順利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推展相關工作,需商借 2 位教師,請貴校參閱商借教師需求說明,於 106 年 5 月 5 日前擇優推薦教師人選並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後函送該院,後續將由該院組成小組進行審查遴選。 三、檢附上開來函(附件 1)、「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附件 2)及「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及推薦表」(附件 3)各 1 份。
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7-04-28 | 點閱數: 40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並確保合作醫療院所健檢品質,邀請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為優等以上;花蓮、臺東及離島地區評鑑為合格以上)以新臺幣 3,500 元規劃 2017~2019「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 本方案適用人員:包含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多數特約醫療院所並同意將服務於公部門的志工納入適用對象。 使用方式:欲使用本方案時,請逕洽特約醫療院所先行預約,並攜帶健保卡、現職服務證或退休證明、志工服務手册或眷屬關係證明文書前往。 特約醫療院所及其提供之方案相關資訊,請逕至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網址: https://eser...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7-04-27 | 點閱數: 357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7689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書函原函一份。  
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7-04-25 | 點閱數: 345
主旨:本所訂於本( 106 )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至 4 時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心理層面:解壓妙方-談紓壓」研習,為善用學習資源,敬邀貴機關學校踴躍派員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暨本所 106 年訓練實施計畫辦理。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山上區公所。 (二)合辦機關:大內區公所、新市區公所。 三、課程資訊: (一)時間:10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至 4 時。 (二)地點:本區明和里活動中心 2 樓(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 98 號)。 (三)講師:葉春吟心理師。 (四)主題:解壓妙方-談紓壓。 四、報名方式: (一)請合辦機關於 1...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7-04-25 | 點閱數: 287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及第 40 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16018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 1 次;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 1 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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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申訴 794204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