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4 月 20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32311 號函轉教育部 109 年 4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32839 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其立法意旨係參酌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實際服務年資限制之規定,並衡酌比例原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有關實際服務年資之採計期間,爰將兵役及育嬰留職停薪之部分期間納入實際服務年限之採計範疇。
三、另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 條規定:「一學年...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