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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12-02 | 點閱數: 1957

公物或公款挪為私用可能衍生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6 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

I.對於公務上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何謂公務侵占罪?

(一)行為人須具公務員身分,且其所侵占的物品是其基於自己職務上的關係而持有,即可能成立公務侵占罪。

(二)對於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亦有特別規定。

  1.若公務員所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1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若所侵占者為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3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3.由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為刑法公務侵占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必須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三)公務侵占罪之案例:

1.將公務上持有的公務手機/公務車,作為私人用途使用;公務員將辦公室文具帶回家使用。

2.○市立某高中總務處職員涉嫌利用掌管校務出納機會,從學校專戶提領公款,用來清償私人卡債、信貸或支應女友生活開銷,侵占學校公款 107萬餘元,地院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3年 10月,褫奪公權 4 年。

  1. 何謂公益侵占罪?

(一)公益侵占罪,係指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持有之物而言。

(二)相關案例:

1.新竹教育大學前校長陳惠邦,被檢調查出侵占校內用於發放獎學金的公款 217萬元,與中國簽訂學術交流計畫,又趁機侵吞 67萬餘元公款,新竹地院依公益侵占與公務侵占罪判處 2年徒刑,緩刑 2 年。

2.臺北市光復國小家長會會長方惠齡,身兼副會長職務,同時掌管家長會帳戶大、小印章,方女因欠債急需用錢,竟侵占家長會愛心專戶、保全專戶、清潔專戶等公款,總計 600萬餘元,遭臺北地院依公務公益侵占罪,判處 2年徒刑。

  1. 何謂業務侵占罪?

(一)業務侵占罪,係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

  (二)相關案例:

  1.大樓管委會主委,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之管理費據為己有。

2.超商店員上班時間偷吃 2顆茶葉蛋,遭店長提告,法院判刑 3個月,得易科罰金 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