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1 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4196 號函辦理。
二、本市現行校園戶外場地開放原則,請依本局 111 年 4 月 23 日 196280 號公告辦理:
(一)校園室內場地使用或借用符合公務使用目的者,學校得視實際情形予以審核借用。
(二)國小校園全面暫時不對外開放,國、高中校園戶外場地仍依各校公告時段與場地開放使用及借用。
三、其餘防疫措施請依旨接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本局將持續配合疫情發展通知各校適時調整防疫因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