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又於 COVID-19 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以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公務人員倘因 COVID-19 疫情嚴峻致無法於上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 1 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復查教育部 109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1699 號函及 110 年 7 月 2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095272 號函略以,教師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 茲因指揮中心業於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及教師前已依上開函文規定,經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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