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
二、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
三、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辦理重大專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1個月內報請市府備查。(參照本府111年12月28日府人考字第 1111657379號函)
四、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五、服勤辦法案例
Q7:服勤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應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如於延長期限屆滿後,是否有再次延長之空間?
A:不宜。考量季節性及週期性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該等工作應屬機關年度例行性事項,具有可預期性,自可透過人力盤點、 彈性用人、工作流程簡化、資訊化等方式預為因應。因此,同一事由仍以3個月為限。又3個月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以曆月為單位計算(如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相關資料如附檔
(1)勤休制度宣導圖卡
(2)勤休制度宣導及實務案例
(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