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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139
一、旨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網路報名:請於 114 年 1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 30 分前至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s://candidates.tn.edu.tw/)線上報名,惟確認報名與否,仍以完成現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為準。   (二)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重要時程如下,請貴校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惟課務應自理:       1、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 114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中午 11 時 30 分,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104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如有符合條件之同仁請通知人事室辦理改敘薪級,以確保自身權利。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29 | 點閱數: 63
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內容。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27 | 點閱數: 84
一、配合旨揭方案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以下簡稱 e 化平台)/其他/優惠商店專區,自即日刪除。現行各主管機關於 e 化平台登載之優惠商店優惠期間尚未屆期前,相關優惠訊息改置於 e 化平台/最新消息及政策/友善家庭服務專區項下。 二、本府優惠商店相關資訊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優惠商店專區(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40000 )分頁下載參閱。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79
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 3 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外,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102
一、修正第五點第二項,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簡稱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二、相關附件各 1 份,請參閱。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15 | 點閱數: 377
為建構更友善 校園之職場環境,並完備本規則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 第三條) 二、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 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 修正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03 | 點閱數: 150
一、旨揭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 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旨揭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與行政院及所...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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