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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生活教育組 | 2014-01-17 | 點閱數: 994

主旨:爾來教師不當管教之事件頻傳,為免類此事件發生,請各
校務必積極落實宣導正向管教之相關規定,恪遵「教育基
本法」第 8 條之禁止體罰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明定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
凌行為,造成其身心之侵害,且「教師法」第 17 條明定教
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因此教師更需要以教育專
業來輔導或管教學生。
二、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摘錄以下重點,請務必利用教師晨會或校務會議時間加
強宣導:
(一)體罰定義: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而為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
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打耳光、打手心或
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交互
蹲跳、半蹲…等,均屬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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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可採用之一般管教措施,請參考注
意事項第 22 點,例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
道歉或書面自省、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靜坐反省、站
立反省…等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
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
全班學生、公然侮辱、恐嚇、侵害學生財產權(如罰錢
、沒入學生物品…)等。
三、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並
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
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
處,倘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並應列入教師年終
成績考核依據。
四、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請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與預防,並於每學期校務會
議或友善校園週列入行事曆規劃,請校長親自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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