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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毓秀 - 教務處 | 2018-10-19 | 點閱數: 80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1. 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間者。
  2. 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者。
  1. 申請書(如附件二)一份。
  2. 檢核表(如附件三)一份。
  3.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4.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6. 教師證書影本或教師證明書影本。
  7.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應依申請件數檢具前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申請人照片電子檔。

  1. 申請書(如附件五)一份。
  2. 檢核表(如附件六)一份。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4.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一份
  5. 教師證書影本或教師證明書影本
  6. 任教學校所在國家規定,須由本部出具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之公告或證明。
  7.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8.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9. 曾在我國任教者,應檢具最後任職機關證明申請人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所定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情事之文件;未曾在我國任教者,免附。
  10.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前項規定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除第五款教師證書影本,應依申請師資類科別確實檢具外,其餘文件、資料均檢具一份。

  前項申請案經承辦單位初審,由本部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發給教師證明書;複審未通過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服務學校。

  申請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者,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學校(包括專任、兼任及代理代課之學校)以書面送交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辦理初審。但非現職教師者,得逕行送交承辦單位。

  前項申請案經承辦單位初審,由本部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發給證明文件一式二份;複審未通過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服務學校。

  1. 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承辦單位初審及本部複審處理期間各以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本部因申請案件數量過多,得延長處理期程,並通知申請人。
  2. 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承辦單位初審期間以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本部複審期間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但依規定查證申請人是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協助查核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期間,不包括補件日數,且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延長之,承辦單位或本部並應通知申請人。

  承辦單位或本部,得視實務審查之需要,通知申請人檢送原繳交文件之正本供查驗,查驗後隨文寄還;未提供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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