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略‧‧‧‧‧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二、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三、教育部有關 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相關執行疑義說明,詳如附件-教育部函請同仁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