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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0-15 | 點閱數: 1451

說明: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工法之通報義務及程序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遭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如附件一)規定辦理。
(二)教師對教師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通報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系統」,本局將列管追蹤查處情形,倘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學校、機關、或本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二(或逕於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網頁下載(http://www.mohw.gov.tw/cht/DOPS/DM1_P.aspxf_list_no=152&fod_list_no=1116&doc_no=2395)。
三、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及性工法第 13 條訂明學校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需訂明該委託性平會調查處理之機制,並於事件處理過程循學校單位間之行政聯繫進行書面通知(例如人事室收件後,以書面移請性平會之秘書單位辦理調查事宜)。
四、校園內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因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並未定有調查處理流程之規定,爰學校得委託性平會參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調查處理機制進行調查,惟調查性工法所涉事件時,應併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辦理。

五、各校性平會得否受理與調查非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侵害、性霸凌事件,則請回歸各校依據三法所定之處理機制及權責。
六、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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