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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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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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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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一、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二、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三、實施計畫詳如附件,請本校各位教師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並於 107 年 02 月 01 日前填妥報名表(含「優良事蹟備審資料」)送人事室函報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