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校園時事要聞:摘自2020年12月2日蘋果日報
15歲國中生偷抽電子煙4年肺炎重症住院
菸害防制法
第12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28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