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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一般公告 | 2025-06-04 | 點閱數: 74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第17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第2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40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請各校加強校內各類集會菸害防制宣導,並將電子煙防制知能融入學校人員教育訓練,參採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開發之分齡教材,將電子煙危害融入菸害與藥物濫用防制課程,提升學生識讀能力,以維護身體健康及避免偏差行為。

三、近來新型電子煙—「奶茶煙」(俗稱奶茶杯)外型吸睛,成分不明,疑為新興毒品包裝,請各校提高警覺;另前亦有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喪屍煙彈/油」的「依托米酯(行政院已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列為二級毒品管制)」之報導,均請於菸害防制宣導時併入反毒議題加強宣導。

四、檢附奶茶煙新型菸品防制圖卡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