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4條及本市113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實施計畫辦理(如附件1)。
二、申請及資料繳交時間、地點:113年10月21日(星期一)至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郵寄至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86號)蘇靖婷教師。
三、檢附資料請依送件檢核表(如附件2),依學生之障礙類別、申請理由檢附之。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校代表需列席本市鑑輔會身障工作小組會議(時間另行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