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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9-20 | 點閱數: 105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9月8日府環綜字第1111140845號函辦理。 二、為使大型活動主辦單位能妥為規劃活動(如路跑、單車比賽、宗教遶境進香、遊行等活動)及活動周邊之環境清理維護,提升大型活動之環境友善度,環保署於106年12月6日環署毒字第1060097696號函修訂本指引,本次修訂為配合提升環境管理及低碳推廣,以利活動主辦單位遵循。  
學務處 卓千妏 - 政令宣導 | 2022-09-20 | 點閱數: 276
一、接種COVID-19疫苗可降低感染後重症及死亡的風險,請尚未完成基礎劑(第一劑及第二劑)及追加劑接種之學生儘速接種,以建立完善保護力,並持續做好個人防護及配合防疫規範。 二、符合接種資格者,請透過「臺南打疫苗」系統預約施打: https://health-reservation.tainan.gov.tw/ 三、並請提醒家長,接種後請多加留意學生身體狀況,多喝水多休息,如有持續發燒超過48小時、嚴重過敏反應如呼吸困難、氣喘、眩暈、心跳加速、全身紅疹等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釐清病因。同時亦請宣導親師生應落實手部衛生、佩戴口罩、減少不必要移動、避免出入人多擁擠之場所,保護自己也保護他...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9-14 | 點閱數: 182
說明: 一、教育部於9月13日更新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如附件)。 二、旨揭修正QA,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83)下載運用。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9-08 | 點閱數: 37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13466號函及本局111年8月29日南市校安(二)字第1111128890號函(計達)辦理。 二、旨揭校園防疫新制重點如下: (一)針對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校上課。 (二)針對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的同班同學及教師,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者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三)針對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如社團活動等),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四)上開所列規定,仍依中央流行疫... 觀看完整文章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9-07 | 點閱數: 142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9月2日南市衛疾字第1110156922號函辦理。 二、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8月30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442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如附件)。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9-06 | 點閱數: 31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1346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將「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授課方式實施標準)併入本管理指引中,統一規劃校園防疫,發布即施行。 三、惟自111年9月12日起實施校園防疫新制,重點如下: (一)針對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校上課。 (二)針對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的同班同學及教師,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者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三)針對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如社團活動等),學... 觀看完整文章
教務處 李品臻 - 政令宣導 | 2022-08-23 | 點閱數: 156
說明:基於大學專業課程銜接及選才之需求,自114學年度起分科測驗納入「數學乙」 考科。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8-17 | 點閱數: 12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169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適度放寬戴口罩之防疫措施,其中「騎機車/腳踏車」及戶外從事工作者於空曠處工作得免戴口罩,其餘防疫措施維持不變。 三、檢附教育部函文、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7-29 | 點閱數: 137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7月26日府衛疾字第1110949878號函辦理。 二、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21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407號函影本1份。  
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2-07-26 | 點閱數: 31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6日府法規字第1110856856A號令公布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辦理。 二、檢送本市學校查獲學生吸菸戒菸教育通報表及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各1份,如附件。 三、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或持有新型菸品」;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又為避免未滿十八歲者接觸新型菸品,明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持有新型菸品,違反者爰依同法第11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 四、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經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與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菸。經菸害防制法第十...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