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 3 條、第 4 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3010021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訊息:
(一) 依據環境部 113 年 9 月 30 日環部空字第 1131062467D 號函辦理。
(二) 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 3 條、第 4 條規定。
(三) 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年 1 月 1 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 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AirQualityIndicator.aspx ),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
(四) 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周文安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 分機 6102 。
教育部反暴力霸凌專線:0800-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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