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12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奬勵方式: (一)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國小學生通過閩南 語 A1 級(基礎級)以上給予獎狀乙紙獎勵;國、高中學生 通過閩南語 A2 級以上(初級)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獎勵,通 過 B2 級以上(中高級),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獎勵。 (二)通過客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高中以下學校學生通 過客語初級以上敘嘉獎 1 次獎勵之(國小學生由學校發予 獎狀乙紙鼓勵);國、高中學生通過中級認證,由學校 核予嘉獎 2 次獎勵。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國小學生通過 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敘嘉獎 1 次獎勵之(國小學生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鼓勵);國、高中學生 通過族語中級認證合格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獎勵。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 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 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獎勵規定之現在學學生,請檢附 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 予以敘獎。 (二)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 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期限 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學生敘獎清冊函報本局備查。 四、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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